“软件”上跟进
合肥市交警部门在“软件”上进一步跟进。增设了新的办证环节,由专门工作人员进行非机动车资料的微机查询程序。车辆资料不全,即可当场退回或补充,不再耽搁制证人员的时间,也节约了其他资料齐全的同志的办证时间。
办证政策放宽
从今天开始,合肥市交警支队对车辆合格证丢失,但能提供购车发票的,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且确认车辆品牌、型号后,暂可办理登记或核发临时通行标志;对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均丢失的,按照规定,由车辆所有人提交相关单位和车辆所有人证明、声明,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且确认车辆品牌、型号后,暂可办理登记或核发临时通行标志。
2007年5月1日前购买的获得国家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电驱动两轮车辆,其合格证未标注“电动自行车”的也可按非机动车予以登记。
对列入城市低保的人员,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或临时通行标志时,凭本人身份证及城乡低保卡(证),免收其1辆车的非机动车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。列入城市低保人员一人办理多辆登记的,除1辆免费外,其余车辆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。 字串5
对于车辆所有人系单位且购车发票丢失的,可由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、乡镇街道、社居委等基层组织出具车辆属该单位的证明,车辆所属单位法人代表出具车辆属该单位所有的书面声明。
登记前车主已更换了电动机等部件,合格证上有关参数或号码与实际车辆不一致的,车辆所有人提供更换电动机等部件的来历凭证后,即可办理登记。
实际车辆和合格证均未打刻或记载车架号码、电动机、燃油机号码的,登记系统和非机动车登记证、临时通行证相应栏中应记载和签注“无”。对2007年12月1日以后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无车架编号的不得办理登记。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