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大伯赶到电动车总店与经销商进行交涉。经销商看了购车凭证后认为:车是原分店售出的,售后服务与总店无关,考虑到刘大伯年纪较大,所以免费帮忙检修一下。经维修人员检查,是电池的原因,但由于电池的生产日期为2007年6月10日,已超过三包期,因此只能调换一组维护电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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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12月31日,调换后的维护电池充满电却行驶不到2公里。刘大伯又一次找到总店经销商。经销商认为:该电池已过三包期,要更换新电池自己要出460元。刚买二个多月的电动车,因电池质量问题而无法使用,刘大伯于1月4日投诉到长兴县消保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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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兴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,立即进行调查核实。在掌握刘大伯反映的情况属实后,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。经销商仍坚持认为:该电动车售后服务是分店的事,且该电池已过三包期,并指出《消法》明确规定: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因原企业分立、合并的,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。再者,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中第八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:商品的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,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。《浙江省实施<消法>办法》中规定:电动车充电电池的三包期为6个月。因此,该电池在三包有效期内,且刘大伯电动车的售后服务应由总店经销商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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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,经营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当面向刘大伯赔礼道歉,并免费为刘大伯调换一组同型号同规格的新电池。 字串2












